自杀行为分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自杀行为是指有意识,自愿地直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广义的自杀行为是指包括故意自伤行为和吸毒酗酒等自我毁灭的“慢性自杀”行为。人们通常说的自杀行为常常指狭义的自杀行为。
自杀动机与目的:
失恋。
情绪低落或无倾诉对象。
与重要的人关系破裂。
庭破碎、失去家人。
患了重病、失去健康。
被判坐牢、失去自由。
工作或学校的过大压力。
失去工作、金钱、地位、自尊、重要的人、事、物。
酗酒及滥用药物。
厌恶自己或这个世界。
处在被折磨或极度痛苦的环境。
处在濒临死亡的危机中。
绝望、发生无法避免、挽回的事(被性骚扰、强暴(强奸)、性侵害、性虐待、性操控)。
自杀不是突然发生的,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日本学者长冈利贞指出,自杀过程一般经历:产生自杀意念~下决心自杀~行为出现变化+思考自杀的方式~选择自杀的地点与时间~采取自杀行为。对于不同年龄、不同个性、不同情境下的人,自杀过程有长有短。
我国学者一般把自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自杀动机或自杀意念形成阶段:
表现为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想逃避现实,为解脱自己而准备把自杀当作解决问题的手段。
2.矛盾冲突阶段:
产生了自杀意念后,由于求生的本能会使打算自杀的人陷入生与死的矛盾冲突之中,从而表现出谈论自杀,暗示自杀等直接或间接表现自杀企图的信号。
3.自杀行为选择阶段:
从矛盾冲突中解脱出来,决死意志坚定,情绪逐渐恢复,表现出异常平静,考虑自杀方式,做自杀准备。如买绳子,搜集安眠药等。等待时机一到,即采取结束生命的行为。
自杀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学者们对其分类有不同的看法。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自杀预防研究中心分类为“完全性自杀(CS)、自杀企图(SA)、自杀观念(SI)“Bowsell(1963)把自杀分为“自杀姿态、矛盾的自杀企图、严重的自杀企图、完全性自杀“。其他分类有:习俗性自杀、慢性自杀、疏忽性自杀、不完全放意性自杀、精神病性自杀等。根据自杀的结果,一般分为自杀意念、自杀未遂和自杀成功三种形态。
19世纪末,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因其对自杀原因的解释和分类信受学者的重视。涂尔干认为,自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由于社会的动乱和衰退造成了社会一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对个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因而就削弱了人们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这时往往导致自杀率的明显增高。涂尔干还依社会对个人关系及控制力的强弱,把自杀分为四种类型。
1.利他性自杀:
利他性自杀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如屈原投身汩罗江,以死唤起民众的觉醒;孟姜女哭长城,殉夫自杀;疾病缠身的人为避免连累家人或社会而自杀等。这类自杀者的共同心理是死是有价值的,是唯一的选择。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军队里这类自杀较多。在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少。
2.自我性自杀:
自我性自杀与利他性自杀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自杀。如离婚者、无子女者。涂尔干认为这类自杀在家庭气氛浓厚的社会发生机会较低。
3.失调性自杀:
失调性自杀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例如,失去工作、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自杀。
4.宿命性自杀:
宿命性自杀指个人因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控制及指挥,感到命运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时而自杀。如监犯被困的密室中、宗教徒为主而献身。
中国学者把自杀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两类。
情绪型自杀常常由于爆发性的情绪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内疚、羞惭、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态所引起的自杀。此类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甚至呈现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
理智性自杀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导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地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自杀措施。因此,自杀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期较长。
自杀的干预主要在预防,预防自杀可分为三级,即一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主要是指预防个体自杀倾向的发展。一级预防的主要措施有管理好农药、毒药、危险药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监控有自杀可能的高危人群,积极治疗自杀高危人群的精神疾病或躯体疾病,广泛宣传心理卫生知识,提高人群应付困难的技巧。
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主要是指对处于自杀边缘的个体进行危机干预。通过心理热线咨询或面对面咨询服务帮助有轻生念头的人摆脱困境,打消自杀念头。
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主要是指采取措施预防曾经有过自杀未遂的人再次发生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