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粉尘类
(一) 硅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硅肺
(二) 煤尘(煤硅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 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 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 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 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 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 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肺
(十)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 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 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 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物理因素
(一)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
(二)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
(三)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
(二)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
化学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
(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
(二十六)有机锡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
(二十七)羰基镍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羰基镍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机磷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二)杀虫脒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放射性类
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鉴定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西医治疗
按照四级预防原则,职业性病伤与一般病因或发病过程不明的疾病不同,欲求预防效益,在干优良的卫生服务,包括:
1、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及健康监(保)护(health surveillance)。前者为识别环境中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强度(接触量)和接触的机会,并应向职工公布,为改进生产环境提供依据;健康监护着重于早期检测在特定生产环境中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并通过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疾患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早处理,及时阻断接触。对劳动能力已受到损害者,应作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职业流行病学 明确的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在临床上比较容易识别和诊断。但有些疾病如职业性肿瘤和其他工作有关疾病;或长期接触微量的职业危害因素,疾病与环境因素的因果联系难以确认,需要用职业流行病学方法,对接触人群予以"诊断"。
3、为制订有关政策法令提供科学依据,以上两个方面工作除直接服务所必需外,所积累的资料,又可作为制订有关法令提供科学依据。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职业卫生法令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卫生部门需要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如劳动部门、各工业部门、工会等共同协商而贯彻。
4、卫生监督:为了执行卫生政策和法令,国家卫生部设有卫生监督司,以及地方卫生监督部门。在企业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方面,贯彻三同时,以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企业投入生产后,要执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5、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轮训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业务和管理人员。并将防护知识,让直接参与生产者懂得职业危害因素损害健康的致病环节,实行自我保健,也对企业的管理者实行群众性监督。
职业病中医治疗
当前疾病暂无相关疗法。
1、摄影、放射科和微机操作人员:由于经常接触放射线,应多吃高蛋白食品,以补充因放射线损害引起的机体组织蛋白质的分解;多饮些绿茶,有利于加快体内放射线物质的排泄;还应多食富含碘的食物,如海带、紫菜等。
2、印刷、铸造、电焊、玻璃、搪瓷等作业人员:由于与“铅”物质接触较多,应多吃含酸较高的蛋、瘦肉、鱼类、泥鳅等食物。多食碳水化合物,抑制铅的吸收;多食富含钙、铁等矿物质的食物,如骨头汤、虾、豆制品、动物血等,减少铅在体内的蓄积。
3、炼油、油漆、燃料的工作人员:因经常与苯接触,应多选食高蛋白及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
4、纺织、铸造、翻砂、教师等与粉尘打交道的人员:应多吃猪血;还应多食黑木耳,以帮助消化纤维类物质;多食清肺的食物,如杏仁。梨等。
5、农药、化肥等生产人员:应日常生活中常接触磷,应多食蛋白质,以提高抗磷能力。
6、高温环境下劳动的人员:由于机体大量出汗,除了补充足量的水和盐分外,最好多吃一些含钾较丰富的食品,如黄豆、青豆、绿豆、马铃薯、菠菜、柿饼、香蕉等。
高温环境中,人体维生素消耗量增加,大多数水溶性维生素克从汗水中流失,其中以维生素C流失较多,应多吃一些绿叶蔬菜、枣和柑橘类水果。
7、振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体内的维生素B消耗量很大,应多食富含维生素B的食物,如米糠、麦麸,以保护工作人员的听力,预防听觉器官的损失。
此外,振动及噪声影响人的植物神经系统,能抑制胃肠功能及消化腺的正常分泌,使人的消化功能下降、食欲减退,腹胀等,故应食易于消化、能促进食欲的营养丰富的食物。
职业病的发病原因比较明显,因此完全可以预防其发病,最主要的预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控制作业工人的接触水平,使其经常保持在卫生标准允许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为及早发现职业性损害,减少职业病人发生,应对接触者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第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第三、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七、 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第八、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九、 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定夺检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并发症。